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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推動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,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日益繁重的工作負荷,司法院擬具的「法院組織法」部分條文及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,業經由本院同意會銜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,本次「法院組織法」修正,除推動法官助理任用管道多元化,亦增訂各地方檢察署進用檢察官助理相關規範,有助於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日益繁重的工作負荷,更期待對於刑事案件,尤其是針對打擊詐騙的偵辦,能夠有效提升效率。本案請法務部偕同司法院於立法院審議期間,積極洽商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,早日完成修法程序。本草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12條、第34條、第51條)二、規定地方檢察署置檢察官助理及其業務範圍、資格,另檢察官助理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,均屬司法實務工作,故規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。(修正條文第66條之5)三、配合上開增置檢察官助理,修正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員額表。(修正第73條附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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